苏州市吴中区推行企业设立登记“一窗式”服务的实施办法
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服务,简化企业设立流程,优化我区投资环境,现就推进我区企业设立登记实行“一口受理、一口办理”的服务模式制定以下实施办法。
一、指导思想
实行企业设立登记一窗式服务,是行政服务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,是接轨上海自贸区的一项重要配套服务,有利于精简审批环节,有利于发挥集中审批的优势,有利于树立“惠企利民”的品牌,提高行政服务效率,方便企业办事,进一步营造我区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。
二、适用范围
适用范围为吴中区工商局审批的区内所有新设的内资企业(含分支机构)。专窗具体联办事项为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时,将申办的工商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以及刻制公章备案等事项,实行“一窗告知、一窗受理、一窗收费、一窗发证”的工作机制。
三、工作流程
1.及时告知。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,由专窗一次性告知其专窗办理的基本情况。例如自愿申请、准备材料、填写须知、办事流程、办理时限、收费标准等。
2.业务受理。申请人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后,由专窗工作人员(中心工作人员和工商工作人员一起)统一接收申请材料,并进行初审。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,专窗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缺材料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,由专窗工作人员收件,并与申请人签署《授权委托书》后向申请人出具《承诺件通知书》,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工商、公安、质监、国税、地税等部门进行审批。
3.限时办结。专窗工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。专窗(中心)工作人员再将材料同时报至公安、质监,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刻章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事宜。之后再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剩余审批工作。从专窗受理至申请人签字领证审批总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。
4.收费发证。专窗工作人员收到各部门打印好的相关证照后,通知申请人,申请人凭《受理通知书》和有效身份证件到专窗缴纳相关费用。申请人缴纳完相关费用后,对审批部门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,领取相关证照及公章。
四、工作要求
1.加强组织领导。明确分管领导,专窗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科室,成立工作小组,明确工作组成员单位为区行政服务中心、工商局、质监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公安局。各成员单位领导应全力给予“一窗式”服务工作协办、催办,最大限度缩减在这些环节的办理时间。
2.明确部门分工。各成员单位积极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操作细则,同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,以便更好展开新政策的推进工作。在并行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各窗口要积极配合、互相沟通,主动协商,中心要认真组织协调,及时给予处理。
3.严格限时办结。在实施审批过程中,应本着快速、高效、便民的原则,严格按照办结时限完成各自审批工作。专窗日常监管运作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跟踪、督办,并对办理绩效进行统一统计、纳入月度考核。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
1.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申报材料
2.分公司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申报材料
附件1:
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申报材料
1.《公司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申请书》原件(1份)和复印件(3份)。
2.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原件(1份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(2份)。
3.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(2份)和复印件(1份)。
4.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(4份)。股东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;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。投资主体为法人股东,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。
5.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(1份)。根据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,提交股东会决议、董事会决议及其他相关材料;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,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;根据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,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;设立监事会的,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。
6.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(2套)。根据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,提交股东会决议、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。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,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。
7.住所使用证明(房产证及土地证)。自有(个人)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,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无偿使用房屋,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;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,提交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,填写房产与土地税源登记表。填写房产与土地税源登记表。(房产证复印件2份,土地证复印件1份,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)
8.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1份)。
9.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(1份)。
10.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(1份)。
11.财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,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(1份)。
★ 工商局核准设立通知书复印件,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,企业公章。(内部流转,不在外网公示)。
★ 身份证原件先至国税窗口进行电子比对后,复印件上盖好公章至工商窗口。
附件2:
分公司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申报材料
1.加盖总公司公章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申请书》原件(1份)和复印件(3份)。
2.加盖总公司公章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原件(1份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(2份)。
3.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(加盖齐缝章或每页加盖总公司公章)(2份)。
4.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(2份)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(1份)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(2份)。
5.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(房产证和土地证)。自有(个人)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,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无偿使用房屋,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;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,提交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。填写房产与土地税源登记表。(房产证复印件2份,土地证复印件1份,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)
6.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(原件1份,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1份)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3份)。
7.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(1份)。